三网融合步入快车道:新趋势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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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步入快车道:新趋势新特征  2012/3/1
从全球来看,融合性业务商业模式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数字电视如何发展增值业务也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变量。实际上,我国三网融合各环节运营商都在努力探索商业模式。因为政策的争论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之关键是能否寻找的利润的增长点。盈利的根本除了成本因素之外,扩大用户规模及提升其ARPU就成为关键。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就是如此。例如,即使是数字电视开展比较成功的深圳天威,其有线电视业务ARPU提高并不显著,2007年ARPU
从全球来看,融合性业务商业模式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数字电视如何发展增值业务也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变量。实际上,我国三网融合各环节运营商都在努力探索商业模式。因为政策的争论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之关键是能否寻找的利润的增长点。盈利的根本除了成本因素之外,扩大用户规模及提升其ARPU就成为关键。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就是如此。例如,即使是数字电视开展比较成功的深圳天威,其有线电视业务ARPU提高并不显著,2007年ARPU值为30.2元,2008 年上半年为31.6 元,与电信公司的差距还很明显。问题之一就是数字电视的增值业务拓展仍在探索中。产业共赢是融合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融合性业务产业链的领导者,运营商需要基于不同业务特点(例如,数字电视的双向互动和增值业务创新),创造一种合理的盈利模式,让包括内容开发商等增值运营商在内的产业链各环节都有利可图,才能共同做大做强融合性业务,共同推进三网融合,共同夯实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产业基础。

四、三网融合的制度性

制度约束的确存在。不可否认,政策壁垒是IPTV、手机电视、数字电视等融合性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需要打破部门主义,进行制度创新。但是,在企业推动的融合性业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制度之变仅仅是早晚的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欧美各国就开始酝酿政策突围,允许广电业与电信业互相渗透。制度最终会发挥正面的作用。因为,现代ZF的作用是促进而不是限制产业发展,尤其是不会限制作为基础设施产业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长期看,制度创新和政策出台,都会立足于技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国民经济对行业发展的要求,而不是一己之利,部门之私。

我国采取了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推进三网融合体制创新。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办发【2008】1号)发布,为电信与广电的相互开放和业务交叉扫清了政策障碍;1月31日,原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2007】56号)开始正式实施。中办发【2008】1号文首次明确广电机构可以经营增值电信服务。明确了国有资本可参与接入网建设。这给电信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分享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机会,但只是放开了接入网没有放开干线网,仍然保证了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另外,还明确了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可以一定程度上自主定价,这为提升数字电视ARPU提供了政策支撑。

但是,三网融合相关体制和政策仍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之处,部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有关ZF部门有可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释。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所有权歧视。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2007】56号文、中办发【2008】1号文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了非公资本进入相关产业。另外,还有基础电信业务市对非公资本的开放问题。仅强调国有资本身份,不利于形成多渠道的三网融合投融资机制。可能制约了非公资本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数字电视上的投入。实际上,非公资本还可以通过不断创新投融资渠道以绕过政策壁垒,突增企业交易成本,不能实现政策初衷。

二是部门歧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39号)仍然对非广电企业存在准入限制。国办【2008】1号文与广电总局【2004】39号令存在操作上的矛盾,为不同部门对政策进行不同的解读埋下了伏笔。因此,需要站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战略高度,通过修正与上位法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例如广电总局【2004】39号令),细化相关政策,以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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